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管理委员会组织职责:
1、确定我院医用耗材、试剂的品种、品牌,编制我院医用耗材、试剂采购目录。
2.审查和监督我院医用耗材、试剂的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
3.负责我院医用耗材和试剂的招标。
4.组织我院医用耗材和试剂的使用情况检验,定期分析和评价医用耗材和试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用消耗品和试剂的采购,是指通过招标、查询、谈判等方式采购下列物资和配套服务。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护理材料和敷料;
(三)检验试剂和材料;
(四)影像胶片和材料;
(五)高值医用耗材;
(六)“消”字号消毒材料;
(七)低值易耗医疗器械;
(八)其他医用耗材。
第四条,医用消耗品、试剂由药品部门采购管理。医用消耗品、试剂的管理采购由不同人员分开。非采购执法部门不得直接采购医用消耗品、试剂。
第五条,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采购需求由使用部门以书面或数据信息(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药剂科提出。
第六条,药剂科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扏行。
第七条,对于不能提前准备的紧急采购、小型临时采购和新增采购品种,使用部门可向药剂科提出申请,由药剂科审核并报医院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采购管理委员会和院长批准后实施。